1、团内民主选举制度
国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团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有关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等规定的总和。主要由团章的有关规定和团中央制度的有关条例、规则所构成的。
2、民主选举的基本内容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名额及构成;(2)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届期和组成;(3)团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选举程序、报批手续;(4)团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等。
3、对各级团组织团代表会议召开时间的规定
召开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各级组织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按照《团章》规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4、团代会代表的产生
团代会代表是经团员选举产生,团员意志的体现者,团员利益和要求的代表者。代表团员对上级团组织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的人。
各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团员民主选举产生。具体产生的程序是,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所属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产生。
5、出席上一级团代会代表的选举
团章规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任何党团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指定出席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级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团员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被选人不限于本单位团员和团干部,但必须是上一级团组织所属范围以内的。推选出席上一级团代表会的代表,要广泛征求团内外青年的意见,遵循团同民主选举规则,履行团内民主选举程序。
6、团代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一般是:在召开团代会前,由本届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会同下一级党团组织酝酿协商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额可以多于应选名额)。然后,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个搞好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全体委员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经代表反复酝酿讨论会,提请大会表决,如果赞成人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就可以作为正式候选人。
7、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主席团的任务
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次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在全体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然后由代表大会举手通过。
大会主席团是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3)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团委委员候选人,并主持选举;(4)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8、团内选举的主要内容
(1)选举的组织方式。团的委员会由团员代表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可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2)投票方式。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3)选举形式。应实行差额选举,并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4)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团员大会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可将应选名额和确定候选人数写进选举办法。
(5)划票符号。一般规定,表示同意的划“O”,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划“
”,也可采用其它符号。选举人如另选他人,应将姓名写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并相应否决原候选人。
(6)确定有效票原则。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7)验票。团员大会选举,参加选举的团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团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验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8)被选人当选原则。选举结果,被选人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即为当选。如被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
(9)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产生。团员大会选举一般设监票人2名,由大会提名,表决产生。已提名作为候选人的团员不得选为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唱票工作人员可由大会推荐产生。其工作接受监票人的监督。
9、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掌握
差额选举,一般情况下,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