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3.“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有关税控系统的操作,建议纳税人登陆厦门国税局网站“首页-厦门国税12366-新政专题辅导”板块,查看《“三证合一”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办税注意事项》中相关内容。
4.“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5.“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
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6.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7.企业变更为18位税号后,VPN账户要如何处理?
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我局经办人员会先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未验旧的发票信息,如果全部为正常开具发票,会帮纳税人验旧,然后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有作废或红冲票,我局经办人员会通知纳税人到柜台验旧,验旧后才能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9.“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10.“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比对?
可以,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上传。
1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中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其编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一条的规定:“(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12.企业想去办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应去哪个部门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因此,对于改革前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想去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应前往工商部门办理。
13.企业“三证合一”后,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号变更有无期限?
根据《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建议纳税人三证合一后,30日内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号变更。
14.“三证合一”后,有认证原15位税号进项发票,无法网上申报是吗?
认证或取得原有税号的进项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当月,其增值税申报应到办税大厅进行办理。
15.“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号变更,是否要求开出去的销项发票,收票方全部认证后才能办理?
“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前,要求收到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即可,不要求开出去的销项发票全部认证。
16.“三证合一”后,企业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需要跑两次柜台吗?
对于金税盘用户,纳税人需要提供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到国税窗口进行“发票退回”和“修改时钟授权”的步骤,回到企业完成注销抄税后,再次到国税窗口办理注销报税、变更税号等后续步骤。
对于税控盘用户,纳税人携带存有注销报税文件的U盘、税控盘、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即可到国税窗口一次性办理。
17.“三证合一”后,企业在变更财税库银协议时,同时可以更换银行或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企业办理财税库银协议的变更可以同时更换银行或者银行账号,但提供的新银行账号须办理过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手续。
18.“三证合一”后,没有税务登记证,在哪里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根据该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9.“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20“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办理材料:
(1)A01060《清税申报表》1份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开立期间未经营情况证明(开立期间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未领用发票、开立期间未申报或全部零申报、且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2、其他纳税人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三)办理地点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办,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