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批复》(鲁教职字〔2010〕19号),由山东职业学院组建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
第二条 职教集团性质:以服务全国轨道交通业和山东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为目标,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共同发展为目的,以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教育资源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赢利性办学联合体。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和人事关系不变,成员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职教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职教集团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探索校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加强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轨道交通职业教育品牌,提升轨道交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轨道交通业、山东省区域经济以及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职教集团原则:合作,发展,诚信,共赢。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政策与发展战略框架内,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交流合作、共谋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职教集团目标: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多元化合作,资源共享,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满足轨道交通业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职业教育向职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为轨道交通行业以及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优秀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第六条 职教集团任务:
(一)盘活资源,共享资源,校企联动,合作办学,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
(二)建立双向信息员制度,畅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围绕轨道交通业及相关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调整人才培养方向,优先满足职教集团内企业成员单位的用人需求,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协调发展。
(三)按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项目课程,实施课程改革,制定职业岗位能力体系标准和考核标准。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四)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搭建相互参与、相互服务、相互促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加强院校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为院校学生实训创造条件;畅通成员单位之间技术人员开展各种合作的渠道,实现优势互补。
(五)职教集团为成员院校学生的实习、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对职教集团开放教学与实训等教学资源,探索学校间学分互认,教师共享等。
(六)以职教集团的名义,拓展业务领域,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与省内外其他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职教集团由山东职业学院和有关轨道交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学研联合体。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职教集团,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各成员单位均为集团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内部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二名,分别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担任;设立理事长二名,分别由山东职业学院、济南铁路局相关领导担任。设理事若干名,由各成员单位分管教育和校企合作的领导担任。职教集团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教集团聘请上级有关领导、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专家担任顾问,由理事长提出建议人选,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理事长协商同意可召开临时性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职教集团章程;
(二)制订并审议职教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四)审议通过职教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山东职业学院,具体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山东职业学院分管领导担任。 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组织理事大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理事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秘书处发出邀请或自愿申请,填写“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成员登记表”,理事会大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即可成为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四 理事会下设三个中心:产业研究中心、校企合作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三个中心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产业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围绕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产业研究,为山东省轨道交通发展政策制定、职教集团内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依据,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为校企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专业与产业对接。
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搭建轨道交通人才交流平台,收集、反馈成员企业的用人信息,协调职教集团内部的人才供求关系,促进职教集团内部人力资源信息沟通,为校企人员互聘、技术服务搭接桥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共同权利:
(一)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表决的权利,对职教集团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三)有参与职教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合法使用“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的权力,经职教集团理事会同意后,可以职教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成员共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职教集团理事会大会的决议;
(三)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职教集团信誉;
(四)职教集团成员中行业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成员院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五)树立职教集团良好形象,维护职教集团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受职教集团委托,有权召集各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成员院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到校任教;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6.优先享用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职教集团安排的会议会务工作;
2.及时向职教集团通报办学情况;
3.应职教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4.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满足职教集团会员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优先落实订单培养的人才数量;
2.优先利用成员院校高端人才的优势,合作开发产品,合作申报政府项目;
3.优先利用成员院校新校区场地、设备优势,满足合作企业产品测试等生产性需求;
4.优先利用成员院校学生为企业产品宣传、技术推广、证书推广服务等;
5.优先利用成员院校师资、课程、场地、设备等条件,满足行业下属企业、合作企业员工培训、用户培训等人力资源开发和产品销售需求;
6.接受成员院校学生实训实习、就业,得到成员院校和政府相应见习、就业经费补贴及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7.接受成员院校兼职教师聘请,得到成员院校岗位津贴补贴经费;
8.接受成员院校教师实践、合作研发和资源建设,得到政府相关政策奖励;
9.利用成员院校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行业、企业的知名度;
10.其他相关利益的获取。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规格和课程标准,帮助成员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2.提供人才培养订单,对订单培养的合格毕业生负责落实就业;对取得相应资格和技能证书毕业生优先录用;
3.提供企业最新技术、真实项目用于教学和实践;
4.提供本行业所属产业园、本企业生产场地,为成员院校学生实践性教学、教师实践提供条件;
5.指导成员院校学生实训、实习,参与实训、实习管理;指导学生大赛,参与竞赛过程组织与评价;
6.建立相应的专家库,选送成员院校需求的专业带头人、兼职教师;
7.提供成员院校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需求的设备、软件、技术平台等,免费维护升级;
8.指导成员院校教师实践、培训成员院校教师;
9.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合作编写教材等;
10.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院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成员院校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成员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于理事单位赞助、社会捐赠和职教集团内的创收。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于职教集团内的业务工作,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由秘书处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秘书处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大会表决审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