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文件
山职院字〔2018〕61 号
关于印发《山东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已经 2018 年 7 月 12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职业学院
2018 年 7 月 13 日
山东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改革现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组织方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总结我院学分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
[2013]1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职业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本贯通培养等专业除外)。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四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等。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专业选修课: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
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三)公共选修课:指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但须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 0.5 学分。
(二)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上机)原则上每 16 个学时
为 1 学分。
(三)军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独立开设的实 验实训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一周为 1 学分。
(四)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学分不拆开计算。
第六条 学生按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额定学分方能毕业。按课程类别来分,额定学分指培养方案中规定需获 得的必修学分、专业选修学分和公共选修学分,各类学分之间一 般不能互相替代。
第七条 学分的认定与统计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记入学生成
绩档案。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因故休学其学分可连续计算。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
学分,都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在修业年限内,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基本修业年限: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我校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
第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以基本修业年限为依据,学生的修 业年限可进行浮动。三年制专科弹性修业年限为 2 至 5 年。
第十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但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 1 年。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的第四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提前毕业申请,院(系) 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编入毕业班管理,并 安排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按在校生管理;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不含服兵役)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 要求,予以永久性结业。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能修完培养方
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 选课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缴纳学分学费后,才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具体缴费办法参照《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执行。
(一)学校实行学业导师制,为学生选课提供指导。学生入 学后,应按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 况,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每学期的选课计划, 安排学习进程。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 保证必修课、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再选公共选修课;有严格先 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每学期一般(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应修读的课程以 22~26 学分为宜,最低不得低于 15 学分(毕业班除外),最高不得超过 32 学分。
(三)如果选修的课程分理论与实训(实验)两部分,学生须同时修读。
(四)学校每学期针对必修课、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及重修课组织选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参照《山东 职业学院学生选课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重修
必修课程补考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课程;
考核合格但对已取得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此情况重修 仅限一次)。学生最终成绩按最高分登记。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费用。重修课程的门数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 4 门。
第十四条 免修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修已基本(须交课程自学材 料如笔记、练习)学习完成,且该门课程的先导课程已取得学分, 成绩在“80 分或良好”及以上时,可在选课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参加下 学期开学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核成绩在 80 分(良好) 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已取得某门课程学分或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部) 级以上奖励或证书,可向其所在系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经开课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准予学生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免听
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80 或因重修课程的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当
任课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系主任取
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
第十六条 免修或免听课程只限于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或设计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实训)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免听。
每学期第二周开始组织重修。下学期第一周末开始的前一个 星期进行重修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 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或选修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给 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二门或6 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 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各科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包含平时成绩, 注重过程管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 分、五级记分
制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院(系、部)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对独立评定成绩的实验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实验项目,经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实验课程的学分;实习演练、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出勤达 2/3 以上,经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实践课程的学分。
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听课者,一律不予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 1 次免费补考机会。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补 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进行,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具体参照《山东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选修课程可重选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 业设计(论文)等)应跟班重修。已满足毕业要求的可放弃考核 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可申请办理缓
考,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同时须
报教务处备案。具体参照《山东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及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须申请并经教务处批 准后方可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
为更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 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奖励、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 课程绩点
1. 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 ìn /10 - 5
î
n ³ 60
n < 60
上式中n 表示课程成绩。
2. 采用五级分制时,课程绩点分别为:
课程考核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0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 1;缓考、免听(免修)和重修的课程,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二)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P = å 课程学分绩点
å 相应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
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并记入本人档案。旷考成绩计 0 分;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计 60 分并予以标注;缓考和重修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课程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中按最好成绩记载。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主辅修制度。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另一专业为辅修。毕业时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主辅修制
(一) 正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学生,已修完本专业 40%以上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累计≥75 可申请选读辅修专业。
(二) 准许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后如主修或辅修专业
平均学分绩点累计<65 或出现主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即中
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原已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 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三)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辅修专业也取得应修学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四)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核准并予推荐,由辅修专业开设系进行综合考评,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即可修读。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 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其学习年限按照第三章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获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按学分交纳修 读费。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 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 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结业 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毕业与结业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参照《山东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号)等制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8 级专科生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2017 级及之前的学生仍按照《山东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规定》(山职教字〔2005〕32 号) 执行。
山东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校对:王少妮 共印 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