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应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就业见习办)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下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就业见习办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准拨付。
第五条 市就业见习办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检查评估和经费拨付,及就业见习计划的落实、日常管理、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负责落实见习岗位,开展职业培训,配置见习指导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上报见习情况,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审报与认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有良好的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及适宜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技术含量较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管理办法,并按50%比例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在本单位就业;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 见习基地认定流程:(涉及表格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报)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统计表》(附件2),及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就业见习办审核;
(二)基地认定:市就业见习办接到申报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基地年审:每年对符合设立见习基地条件的,及时核准挂牌并向社会发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单位申请可继续挂牌。
第九条市就业见习办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十条 见习基地实行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工作突出、贡献较大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履行见习协议,或连续两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不足50%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可提前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就业见习办统一编制就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招募人数,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实时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申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经市就业见习办核准后,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的离校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人员填写《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按单位要求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 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由市就业见习办开具优先参加就业见习推荐信(附件4),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见习基地选用人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与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市就业见习办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后,填写《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6),并打印两份,加盖公章连同确定拟选用见习人员身份证、报到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带有家庭人员姓名的一页)上报市就业见习办核准。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核准后予以辞退: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应填写《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附件7),并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因患病或已实现就业等原因不能继续在见习岗位工作的,可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附件8),经见习基地同意后,办理中途离岗手续,并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自见习基地购买商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在上岗后不满6个月离岗的,见习基地可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核准新增见习人员,离岗人员的见习时间和新增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可累计计算为6个月。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见习基地应确保留用50%以上的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除见习人员主动辞职外)达不到30%(含30%)的,市财政不再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30%-50%的,按实际留用人数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见习人数拨付见习补贴。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费用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承担的见习补贴费用,每半年审核拨付一次,直接拨付见习基地单位账户,程序如下:
见习基地持《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与留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9)报市就业见习办办理财政补贴核准手续,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辞退、离岗人员,辞退或离岗后不再享受就业见习有关待遇,市财政根据其实际见习月数拨付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见习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见习人员的,被辞退人员所有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市财政已拨付的,由见习单位退返或从下次补贴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工龄计算。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见习基地弄虚作假、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冒领补贴,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县(市)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