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8号)文件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和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第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学生辅导员任或班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5%左右。
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同级部门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四)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个课时,或者迟到早退超过15次,经多次劝阻屡教不改的;有4门考试不及格,或者有2门补考不过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经谈话仍不戒烟的;
(六)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八)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认定,第二学期复查,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和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系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系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