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规定,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级(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同一专业,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优先。建议按照一学年成绩排名。各系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吸烟等不良嗜好;
(三)延长修业年限;
(四)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贷款不良记录等;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六)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比。
第八条 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处,逾期做放弃处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到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议推荐以系为单位,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审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