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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与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2021-08-27 15:2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非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回户籍所在地相关资助部门办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第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建档立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属于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七)主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属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家或省级认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七)主动提出申请;

(八)《山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资助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免除、助学金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具体由学生工作处按学年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每学年初向各书院公布“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名单”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家或省级认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各书院做好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与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明确告知与名单中学生有关的资助政策。

第十条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的申请与材料报送:

(一)在学生工作处公布的“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名单”中的学生,向所在书院提出免学费资助政策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

未在上表名单中,又属于国家标准或省定标准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模板)》(附件2),并由学生本人交至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与省扶贫办核对,对符合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反馈至各书院及学生本人后,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并上交书院。

(二)各书院汇总学生申请表,报送给学生工作处。

(三)未上交《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由书院向学生提供《建档立卡学生自愿放弃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证明》,学生签字后同申请表一并报送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与材料报送:

(一)在学生工作处公布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家或省级认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名单”中的学生,按照《山东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向所在书院提出国家助学金二档及以上的资助申请。

(二)对于在名单中且未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建档立卡学生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申请证明》;对于在名单中且自愿获得一档(2200元)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建档立卡学生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申请证明》;对于在名单中且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简称:贫困生)的建档立卡学生,需填写《建档立卡学生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

(三)由书院向学生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学生签字后同申请表一并报送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费免除。学生工作处按照规定程序、结合《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提交情况,对提交《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学生进行学费免除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已缴纳学费的学生,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助学金评审发放。学生工作处按照规定程序和现有情况组织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各书院配合,对符合建档立卡学生申请贫困生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相关规设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缴纳学费,并按照财务审计处要求申请缓缴学费。

第十五条 如省外户籍学生申请免学费时,需要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书院辅导员老师配合学生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

2.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模板)

 

附件【附件1: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模板).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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