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规章>>正文

山东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细则
2022-08-09 15:49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评定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结合我校书院制育人模式,特制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条 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书社实行民主评议和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书社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书院院长、辅导员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书院院长任组长,书院副院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第八条 各书社成立书社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书社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书社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书社总人数的15%左右。

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同级部门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四)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个课时,或者迟到早退超过15次,经多次劝阻屡教不改的;一学期内,2门必修课补考不过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经谈话仍不戒烟的;

(六)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七)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认定,第二学期复查,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书社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书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九条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书社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书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对各书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确定档次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书院提出质疑。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书院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核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各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全程指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  则

    第二十三条 每年3学生工作处组织书院对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认定复查工作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书社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认定标准,重新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进行困难程度排序。已脱贫或失去资助资格的学生应从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动态管理。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故致贫每年3向所在书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工作处按照书院报送情况,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 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 文件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山东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