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院在籍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职业学院章程》、《山东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山东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人员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党政办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安保处处长、纪委办主任、总务处处长以及一线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5。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名,秘书长1人,其余为委员。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教师代表候选人和学生代表候选人由各系推荐产生。教师代表候选人应具备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且有三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学生代表候选人应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者中产生。代表资格人选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被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作出复查结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请他们回避。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应当是被我院录取取得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性别、民族、籍贯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复查结论后,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已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三)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消或者改变原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僭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十六条 召开申诉复议会时,至少有三分之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不得少于3人。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结论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作出改变建议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复议;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处分作出改变建议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分管院长会议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
申诉复查结论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院的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上述决定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国际交流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