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籍学历管理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学籍异动管理(含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跳级、留级、降级、学籍注销等)、学历注册等方面的管理。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山东职业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按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山东职业学院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按我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校者,应向教务处、书院提出请假申请,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或是未按学校要求执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每年新生报到前,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由教育部公布的当年本校录取新生数据,并将新生名单分发至相应书院,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二)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新生基本信息的核对工作。各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基本信息核对的内容是: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学制、录取院校、专业、层次、录取类型以及录取时的电子图像信息等。
(三)辅导员组织新生核对《山东职业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核对表》上的所有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字。
(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每年的12月1日起,新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个人学籍电子注册情况。
第九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学年电子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是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必备条件。
学生应当在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各书院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后再给予补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将无法纳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中。
第十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程序及要求
(一)每学年开学,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在校生数据,将在校生名单分发至各书院,由各书院组织学生进行在校学生信息核对。
(二)学年电子注册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1.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等;
2.学籍异动:留级、降级、跳级、转学(入、出)、转专业、复学等;
3.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
4.学籍记载:奖惩类型、名目及原因。
(三)辅导员组织学生核对《山东职业学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核对表》上的所有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初,学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未到账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正常注册的学生,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后再给予补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学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等学习活动。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内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需经电子即时注册,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给予承认。
第十五条 学年电子注册标记为“注册学籍”的学生,为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标记为“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而未恢复为“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不颁发其毕(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毕业生图像采集及校对。
1.毕业生图像采集于学生毕业前一学年进行,由教育部指定的新华社济南分社统一到我校现场拍摄毕业生电子照片,新华社济南分社负责将所拍摄的电子照片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必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电子图像校对系统校对本人图像信息,并提交校对结论,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2.任何毕业生不得在除新华社或其分社以外的地点拍摄照片,由此造成本人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不能与电子照片有效链接,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3.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采集照片而导致毕业当年未能领取学历证书以及本人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不能与电子照片有效链接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二)学历电子即时注册内容:
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学历类别、层次、学习形式、毕(结)业结论、入学日期、毕业日期、证书编号、教育部审核结果及电子图像等。
(三)辅导员组织毕业生核对《山东职业学院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核对表》上的所有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日期当天即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学历证书损毁或遗失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的信息均以录取时为准。在校期间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支持学生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团委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经批准后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或到校外组织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安排老师对学生团体活动进行指导。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应遵守《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核与测评,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我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评选实施细则》、《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严禁在高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如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为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为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偷盗、诈骗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文体活动场所、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参加赌博,酗酒闹事,爬墙(或协助爬墙)出入校园、宿舍区等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挑动、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违反此款则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陪护人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校外人员留宿者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处理;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为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为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测验、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及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弄虚作假,代他人参与过程学习,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谋取不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组织参与违规、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虽未直接参与,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举报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考验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在经过的考验期内表现良好;
(二)有突出进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且考验满六个月的;
符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书院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验并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开除学籍:
(一)受处分三次(及以上者),经教育不改,可开除学籍;
(二)受到记过处分两次(及以上者),经教育不改,可开除学籍;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前,允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书院,对学生的违纪情节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违纪学生无论作何种处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书,在全校公布,由学生所在书院通知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监察审计处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章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为学生申诉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委员会能够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