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年级必须是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
(三)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吸烟等不良嗜好;
(三)延长修业年限;
(四)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不良贷款记录等;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六)评审委员会确立不得参评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九条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校当年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校励志奖学金各书院或各专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名单下达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各书院认真组织,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逾期做放弃处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同志、书院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按照评选要求,结合学生学业成绩和德育测评成绩提出候选人名单反馈至各书院。
第十三条各书院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确定建议名单,在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指导学生填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并报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