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发挥先优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获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个人和书社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当学年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无不及格课程。
5.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6.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书社前50%。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当学年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无不及格课程。
5.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6.现任职学生干部;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书社前50%。
第六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谦虚谨慎、乐于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
2.学习风气浓厚,有勤奋严谨、求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学习氛围好。
3.集体制度健全,有积极进取、文明守纪、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无重大违纪现象发生。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
5.集体内有20%的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6.集体内成员均无校级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秀学生按书社学生人数的20%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书院学生人数的5%评选;先进集体名额按书社数量的20%。校级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名额单列。
第四章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各书院负责初评推荐,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确定。
第九条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书社)提出申请,经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二)民主评议。优秀学生人选,由辅导员召集书社全体成员会议,在书社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讨论提出。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召集学生干部、团支部成员会议讨论提出。
(三)书院审核。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校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其他。校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人选,要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校团委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