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规范我院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得到切实帮助,根据《山东省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山东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现将我院2016-2017学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院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条件参照《山东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凡申请为2016-2017学年贫困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主动向系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须到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方符合申请要求),同时提供能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学生不予认定。如个别困难学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调查核实证明后,方可做贫困生认定。
2015-2016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还需继续申请认定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需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可到各系领取上述有关表格。
2.系部认定。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填写好有关材料后上交。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班级成立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中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本班级6-7名学生代表(班干部和宿舍长),同时要求至少2名不在班级担任任何职务的同学;各系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小组避免只报名单不参与),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和认定工作,评议和认定过程要有工作记录,系部留存备查,最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上需有相关认定小组成员签字。各系需在9月23日前上报本系贫困生认定小组成员和各班评议小组成员,填写见附件。
3.学院审核。各系将班级评议小组和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后的结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将认定结果反馈各系。
三、工作进展安排
1. 9月10日前,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办理2016年最新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困难证明,各系进行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宣传,下发有关表格。
2. 9月23日前,学生申报及班级评议。学生向系部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视为放弃,原已被系部认定为贫困生的,其有关资料将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删除。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结合其在校日常消费状况和所获资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初步认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按困难程度和需资助程度进行排序。
3. 9月23日前,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管辖各班评议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4. 9月23日前,系部复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年级初审结果,将认定结果在系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5. 10月8日前,认定结果材料上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录入“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如果系统可以正常使用了的话)。
四、其它事项
1.各系收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广泛的宣传;要将贫困生认定工作做细,不能漏报,确保班级学生知悉通知精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有关材料,申请贫困生的认定。
充分发挥辅导员和班主任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辅导员参与每个管辖班级贫困生认定的全过程,班主任做好监督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谈话和谈心工作。
各系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学院也将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特困生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定,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获助资格。
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明显变化情况。
2.在2016级新生入学后,各系要立即组织开展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确保新生中贫困学生得到及时的资助。
3.为不影响后续的各项资助工作,各系务必严格按照2016-2017学年贫困生认定的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各项工作,按时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生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扫描件,纸质材料系部留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变动情况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和班级认定小组成员表”,电子和纸质材料盖章报学生处。
4.各系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山东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明确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保证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5.认定比例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为本系在校生的25%。
贫困学生的异动比例(不含等级调整)不超过本系在校生的5%。
联系人:周处长,张老师,联系电话:0531-667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