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评审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对201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名额分配见(附件1)。
2.各系组织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请按照表格顺序,务必将一、二、三档受助学生分类汇总填报,表格请勿加入任何函数、公示。
五、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班成立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提名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提出本班助学金候选人。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班级提名推荐工作小组记录表》(附件3)。
(三)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填写《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记录表》(附件4),并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的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研究确定我院获助学金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评审注意事项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年内如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其中一项,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需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备注”栏注明重复的奖项名称。
(三)请各系于10月17日(周三)上午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未尽事宜请参照《学生手册》相关内容。
附件1: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3:国家助学金班级提名推荐工作小组记录表
附件4: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记录表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