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促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将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作为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
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 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年度报告应重点对本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招生信息公开要逐一说明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监督渠道和违规事件查处等信息的公开情况;财务信息公开要逐一说明高校预算决算、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的公开公示情况。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首页或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部属各高校需将报告电子版和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版报送至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高校年度报告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查,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教育部备案。
七、教育部办公厅将于11月初组织开展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人:詹清华、程之杰、庞金刚
联系电话:010-66096825、66096833
传真:010-6609206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