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1-08
来源
:
档案频道
《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
“
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
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明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通知》发布前,档案管理费颇受争议,在江苏、浙江、河北、山东的部分城市已停止收取,但全国多数地区仍在收取。据有关专家估算,全国
200
多个地级市,每市每年收取档案费少则数百上千万元,大城市则高达上亿元,全国每年收取的档案保管费至少达数十亿元。由于数额较大,使用、支出的具体细目又很少公开,档案保管费一直饱受质疑。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为每份每月
10
元,一年合计
120
元。现在这部分费用全部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