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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2015-11-27 13:56   审核人:   (点击: )
 
 
 
 
 
 
 
 
 
 
 
 
2014 6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各产业、行业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现代职业教育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并促进全体劳动者可持续职业发展的教育类型。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服务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保就业、惠民生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对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创造更大人才红利,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越来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欧、日、俄、印等国家和地区都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特别是发展实体经济的战略选择,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建立巩固的、可持续的人才和技术竞争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中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基础能力显著提高,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入,行业企业参与不断加强,中高职衔接呈现良好势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社会吸引力不强、发展理念相对落后、行业企业参与不足、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层次结构不合理、基本制度不健全、国际化程度不高等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职业教育体系不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上。抓住发展机遇,站在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以战略眼光、现代理念和国际视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五位一体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系统设计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推动教育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培养数以亿计的工程师、高级技工和高素质职业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是: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到 2020 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人才培养立交桥,形成合理教育结构,推动现代教育体系基本建立、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具体分两步走:
——2015 年,初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现代职业教育的理念得到广泛宣传,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更加完备,人才培养层次更加完善,专业结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中高等职业教育全面衔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体制基本建立,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基本形成,职业教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2020 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深入人心,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统称,下同)共同推进的技术技能积累创新机制基本形成,职业教育体系的层次、结构更加科学,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适应经济社会需求,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运行机制、重大政策更加完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成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各类职业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
专栏 1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量化目标
目标
单位
2012
2015
2020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
万人
2114
2250
2350
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数
万人
964
1390
1480
继续教育参与人次
万人次
21000
29000
35000
职业院校职业教育集团参与率
%
75
85
90
高职院校招收有实际工作经验学习者比例
%
5
10
20
职业院校培训在校生(折合数)相当于学历职业教育在校生的比例
%
14
20
30
实训基地骨干专业覆盖率
%
35
50
80
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
%
35
45
60
职业院校校园网覆盖率
%
90
100
100
数字化资源专业覆盖率
%
70
80
100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规划。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督导作用,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中央政府加强职业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体系建设、管理、运行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扩大省级政府统筹权,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体系建设模式,推动职业教育多样化、多形式发展。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学校面向社会需求办学,增强职业教育体系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吸引更多资源向职业教育汇聚,促进政府办学、企业办学和社会办学共同发展。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坚持产教融合发展。走开放融合、改革创新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道路,推动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实现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相适应,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发展,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畅通人才成长通道。优化职业教育体系结构和空间布局,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协调发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沟通衔接,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新格局。
三、体系的基本架构
按照终身教育的理念,形成服务需求、开放融合、纵向流动、双向沟通的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和总体布局。
专栏 2 教育体系基本框架示意图
 

 

 
 
 
 
 
 
 

 

 

普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体系     继续教育体系
 
 
(一)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
初等职业教育。在有需要的地方继续办好初等职业教育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内部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使学习者获得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技能。
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为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基础性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教育,培养技能人才。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普通本科学校具有平等地位。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二)职业教育的终身一体。
职业辅导教育。普通教育学校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职业发展辅导。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职业院校和普通教育学校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发展、就业准备、创业指导等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教育和服务。
职业继续教育。各类职业院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主体,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为所有劳动者提供终身学习机会。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教育,建立制度化的岗位培训体系。社会培训机构是职业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自主开展职业培训和承接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劳动者终身学习。增强职业教育体系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使劳动者能够在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多次选择、多种方式灵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学习者为职业发展而学习,使职业教育成为促进全体劳动者可持续发展的教育。
(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
政府办学、企业办学和社会办学。建立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政府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办好骨干职业院校,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各类主体兴办的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公平、公开竞争。
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增加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发展工学交替、双元制、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各种灵活学习方式的职业教育。通过改革学制、学籍和学分管理制度,实现全日制职业教育和非全日制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
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同时开展学历职业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教育,满足行业、企业和社区的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可以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和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学历认证。
(四)职业教育的开放沟通。
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系统构建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体系,满足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需求,服务一线劳动者的职业成长。拓宽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通道,打开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空间。在确有需要的职业领域,可以实行中职、专科、本科贯通培养。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双向沟通的桥梁。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可以开展课程和学分互认。学习者可以通过考试在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之间转学、升学。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并与职业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层次、专业体系、培养方式和质量标准。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增加有工作经验的技术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学生中的比重,建立在职人员学习 - 就业 - 再学习的通道,实现优秀人才在职业领域与教育领域的顺畅转换。
四、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加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优化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布局。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创新农学结合模式。以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构建覆盖全国、服务完善的现代职业农民教育网络。依托农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组建农业教育集团,培养多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举办或参与举办农业职业院校,参与涉农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统筹水平,促进农科教结合。推动一批县(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提升服务工业转型升级能力。根据国家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按照现代生产方式和产业技术进步要求,重点培养掌握新技术、具备高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能源产业、海洋产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需要,优先发展相关新兴专业,提高中国制造和中国装备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完善人才支撑体系。
加快培养服务现代服务业人才。根据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趋势,逐步提高面向服务业的职业教育比重。重点加强服务金融、物流、商务、医疗、健康和高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的新型服务人才。深化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改革,重点培养文化创意人才、基层文化人才,传承创新民族文化和民族工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加紧满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人才需求。发挥职业教育植根社区、服务社区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基层,积极开设城镇管理、乡村建设、社会保障、社区工作、文化体育、环境卫生、老龄服务等专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有文化、懂技术、善沟通的高素质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者。  
专栏 3 经济和社会重点领域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现代农业
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和科技进步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强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技术人才、流通人才、经营和管理人才培养,支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制造业
加快培养适应工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使劳动者素质的提升与制造技术、生产工艺和流程的现代化保持同步,实现产业核心技术技能的传承、积累和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
服务业
面向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高技术服务领域,培养具备高尚职业道德、较高人文素养、通晓国际标准和高超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通过人才专业化提升服务业的竞争力。适应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快相关人才培养。
战略性新兴产业
坚持自主创新带动与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并重的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培养、储备应用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装备和具有工艺创新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能源产业
适应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建设,加快节能环保、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相关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交通运输  
服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改造提升交通运输相关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快轨道交通、民航、公共交通等急需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海洋产业
加强海洋类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加快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海洋船舶业等海洋传统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等海洋服务业,以及海洋装备制造业等海洋新兴产业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发展壮大海洋经济和增强海洋开发利用能力提供人才支撑。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
支持职业院校围绕城乡发展、社会管理、社区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培养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人才。
文化产业
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重点文化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依托职业教育体系保护、传承和创新民族传统工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
(二)统筹职业教育区域发展布局。
优化职业教育区域布局。各地从本区域实际出发,规划职业教育体系布局结构。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和高等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中西部地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民族地区要从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各民族交流交融的要求出发,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着力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民族文化和民族工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能力。
优化职业教育城乡布局。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就业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重点加强农民工、农民工子女和城市转岗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在城镇化建设中科学规划职业教育,院校布局更加贴近所服务的产业和社区。新增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向中小城市布局。根据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推动区域内职业院校科学定位,使每一所职业院校集中力量办好当地经济社会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推动县区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成为区域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的开放平台,将服务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庄、合作社、农场、企业。
(三)加快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步伐。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对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重要作用。完善各类职业院校设置标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稳步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规模。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到 2020 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比例达到 80% 以上。各地要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民办职业院校分类管理试点,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对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民办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度。
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支持发展一批品牌化、连锁化和中高职衔接的民办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鼓励民间资本与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嫁接合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在民办职业院校实行职工持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建设股份合作制的工作室。
(四)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
科学规划职业教育集团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对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有重要作用。完善现有职业教育集团的治理结构、发展机制,逐步扩大各类职业院校参与率,到 2020 年基本覆盖所有职业院校,初步建成 300 个富有活力和引领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创新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机制。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吸引各类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通过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骨干职业院校牵头、行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地方政府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区域内职业院校资源共享等方式多样化发展职业教育集团。鼓励各地在重大产业建设工程中,同步规划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
提升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活力。研究制定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集团统筹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鼓励通过领导干部交叉任职、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等方式强化集团内部的利益纽带。鼓励行业特色明显的普通高等学校参与职业教育集团。鼓励职业教育集团与跨国企业、境外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
(五)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
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好中等职业教育,按照系统培养、全面培养、终身教育的理念,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基础文化和体育、艺术课程,加强新技术教育和技能训练,为学生全面成才、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继续探索举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融通的综合高中。
调整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人口、教育实际和城镇化进程提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布局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逐步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和专业。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对定位不明确、办学质量低、服务能力弱的学校实行调整改造或兼并重组。推动各项要素资源优化整合,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
(六)优化高等职业教育结构。
推进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探索对研究类型高校、应用技术类型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实行分类设置、评价、指导、评估、拨款制度。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将其建设成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举办本科职业教育为重点,融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于一体的新型大学。原则上现有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各地科学规划区域内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科阶段高等学校。
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支持定位于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高等学校实行综合改革,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学校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同时招收在职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和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毕业生。各地采取计划、财政、评估等综合性调控政策引导地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
加快高等职业学校改革步伐。深化高等职业学校治理结构、专业体系、培养模式、招生入学制度等关键领域改革,提升办学活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区域发展需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服务社区导向,为社区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基础课程。行业特色明显的高等职业学校,要增强服务产业导向,发挥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作用。
探索举办特色学院。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服务产业链为目标,主要依托企业开展教学实训,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融为一体,产教、科教融合发展,专业特色明显的特色学院,新增一批优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
(七)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
加强中高职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探索对口合作、集团化发展等多形式的衔接方式。逐步扩大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权和学习者自主选择权,形成多种方式、多次选择的衔接机制和衔接路径。充分发挥开放大学在中高职衔接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五年制高职。以初中为起点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面向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特殊专业领域,培养兼具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国家发布五年制高职专业目录。支持办好重点培养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急需人才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
强化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研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完善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各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
(八)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将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学生从入学开始就接受相应的动手和实践课程,并根据培养目标同步深化文化、技术和技能学习与训练,逐步实现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加强科学素养、技术思维和实践能力教育,加强实验、实训、实习和研究性学习环节。加强工程实践中心、实训基地和企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保障学习者有质量的实习实训需求。强化实习实训环节的评价考核。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学徒制,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职业院校实行联合招生(招工)、联合培养。完善支持政策,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家庭等多渠道筹集学生(学徒)培养培训经费。
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工业文明,传承民族工艺文化中以德为先、追求技艺、重视传承的优良传统。推进产业文化进教育、企业文化进校园、职业文化进课堂,将生态环保、绿色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理念融入到教育过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建设融合产业文化的校园文化。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用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在校学生,培养具有现代职业理念和良好职业操守的高素质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实践活动。
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开展以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院校绩效考核。职业院校要建立内部质量评价制度,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行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结构与行业需求的匹配度。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评价。积极支持各类专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估。
(九)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
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办好特色优势专业,压缩供过于求的专业,调整改造办学层次、办学质量与需求不对接的专业,建立面向市场、优胜劣汰的专业设置机制。职业院校可以在政府和行业的指导下对接职业和岗位需求自主设置专业。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反映未来产业变革和技术进步趋势的新专业。到 2015 年,基本完成新一轮专业设置改革,学校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显著提高。扩大学生选专业、转专业的自主权。建立专业设置信息发布平台和动态调整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区域中高职专业设置管理的宏观协调机制。
建立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机制。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按照科技发展水平和职业资格标准设计课程结构和内容。通过用人单位直接参与课程设计、评价和国际先进课程的引进,提高职业教育对技术进步的反应速度。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建立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机制。职业院校按照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推动教学内容改革,按照企业真实的技术和装备水平设计理论、技术和实训课程;推动教学流程改革,依据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教学空间和课程模块;推动教学方法改革,通过真实案例、真实项目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探究兴趣和职业兴趣。
(十)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改革教师资格和编制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各地要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新增教师编制主要用于引进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到 2020 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 60% 以上。
改革职业院校用人制度。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鼓励职业院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建立符合职业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 双师型 教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年金制度。
完善教师培养制度。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依托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立 双师型 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探索职业教育师资定向培养制度和 学历教育 + 企业实训 的培养办法。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增强教师从事职业教育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建立职业院校教师轮训制度,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实践企业基地,实行新任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和教师定期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入行业协会组织。
(十一)加速数字化、信息化进程。
推进信息化平台体系建设。将信息化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基础,实现 宽带网络校校通 优质资源班班通 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加强职业院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到 2015 年宽带和校园网覆盖所有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到 2015 年基本建成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联通,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平台建设,到 2020 年,数字化资源覆盖所有专业。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数字资源共建共享联盟,制定职业教育数字资源开发规范和审查认证标准,推动建设面向全社会的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提高开放大学信息化建设水平,到 2020 年信息技术应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加快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加紧用信息技术改造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使每一个学生都具有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素养。与各行业、产业信息化进程紧密结合,将信息技术课程纳入所有专业。在专业课程中广泛使用计算机仿真教学、数字化实训、远程实时教育等技术。加快发展数字农业、智能制造、智慧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专业。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将其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标准。办好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十二)建设开放型职业教育体系。
扩大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有计划地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大力引进国外智力,支持职业院校申办聘请外国专家(文教类)许可。实施跟踪和赶超战略,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外高水平院校建立一对一合作关系。鼓励职业院校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鼓励职业院校以团队方式派遣访问学者系统学习国外先进办学模式。加强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职业教育先进国家开展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鼓励骨干职业院校走出去。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职业院校。加快培养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扩大职业院校招收海外留学生的规模,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沿边地区的职业院校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对周边国家的辐射力、影响力。
五、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机制创新
以产教融合为主线,建立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制度创新平台,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依法确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架构,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范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成果法制化。完善促进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在修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条款。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加快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要求的各类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完善各项标准的实施和检验制度。各地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到 2020 年,使各类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二)推进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各级政府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统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落实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创设有利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良好制度环境。赋予省级政府更大权限,扩大省级政府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统筹权。
加强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体系,发挥行业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通过法制建设、政策引导、考核评价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落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实训、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责任。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的职业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实行 负面清单 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校分开,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内外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职业院校用好办学自主权。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完善督导报告制度、公报制度、约谈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深化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招生考试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选拔机制。重点探索 知识 + 技能 、单独招生、自主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扩大招收有一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一线劳动者的比例。完善职业院校教学比赛制度,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提升国际影响力,将学生比赛成绩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扩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机会。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实行不同的选拔方式,为不同来源学生、不同学习方式制定不同培养方案。积极探索非户籍生源在流入地参加 考试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办法。鼓励农民工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完善校企合作各项制度。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融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要不断完善知识共享、课程更新、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生产实训、交流任职、员工培训、协同创新等制度。推动学校把实训实习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的合作形式。
推动行业、企业和社区参与职业院校治理。职业院校设立理(董)事会, 50% 以上的成员要来自企业、行业和社区。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 50% 以上的成员要来自用人单位。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职业院校章程和制度,明确理(董)事会、校(院)长、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提高职业院校治理能力。制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校长(院长)任职资格标准,积极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鼓励企业家、创业家担任校长(院长),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教育家。
(五)创新校企协同的技术技能积累机制。
建立重点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的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和创新。在关系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产业部门,规划建立一批企业和职业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加快先进技术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企业将职业院校纳入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促进劳动者素质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同步提高,实现新技术产业化与新技术应用人才储备同步。推动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推动技术成果扩散,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人才、科技服务。
支持职业教育传承民族工艺和文化。将民族特色产品、工艺、文化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将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着力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改革,逐步形成民族工艺职业院校传承创新的现代机制。积极发展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六)构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投入机制。
落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规划、制定标准等措施,加大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地方政府加强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基本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对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 2015 年底前,各地依法出台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加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培训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民办职业教育收费制度,在完善民办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企业落实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典型案例、社会效益的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投资职业教育。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鼓励发展实习实训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通过金融手段和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个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能力建设多元投资机制。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加大 十二五 期间规划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力度,启动编制 十三五 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加大对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工艺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急需专业(集群)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以部分地方本科高等学校为重点的转型发展试点,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形成一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对区域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高水平应用技术人才培养专业集群。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七)健全促进职业教育公平的体制机制。
推动职业教育面向全社会、面向人人。广泛开展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充分考虑各类残疾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求,注重拓展专业教育范围,为学习者提高生活质量和就业质量服务。
加快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职业教育扶贫的精准度。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达地区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支援力度。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
完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资助经费支付办法,完善直补个人的政策设计、台帐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资金让真正需要资助的受教育者受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要求,适时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
(八)创新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机制。
完善东中西部对口支援机制。将职业教育作为东部地区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的优先领域。鼓励东部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吸纳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成员,东部地区职业院校(集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特别是示范性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完善东中西部对口支援机制,扩大合作办学招生规模,组建跨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总结推广 “9+3” 免费职业教育模式。改进内地西藏班、新疆中职班的招生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毕业生就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深化区域内职业教育合作。鼓励各地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平台,协调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率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推动职业院校跨省域合作培养人才、合作培训教师、合作开发课程、共享数字化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科研成果。               
(九)建立职业教育服务社区机制。
推动职业院校社区化办学。各类职业院校要发挥社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文化生活类课程,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设施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到 2015 年,所有职业院校都要开设 10 门以上社区课程。
建立社区与职业院校联动机制。建立社区和职业院校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社区参与制订职业院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计划,协调社区企事业单位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践场所,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六、保障实施
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配套为重点,建立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政府责任。中央政府负责制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赋予省级政府在学校布局规划、招生考试等方面更多的权限。加强地市级政府 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县级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县域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网络。
明确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共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行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支持政策。
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推动职业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职业教育课程和实训基地建设与产业技术进步相适应,适度超前储备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完善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发布年度分行业、分岗位的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制度。建立紧缺人才培养能力调查制度。新建城市、城市新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要科学规划职业教育布局,统筹教育和产业资源,推动产教融合发展。
提高一线劳动者地位待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国有企业、科研院校和高等学校分配激励机制。各地要创造各类人才平等就业环境,改革用人制度,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动中的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限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落实一线劳动者医疗、养老、就业等政策。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份和期权等激励措施。提高相关表彰奖励中一线劳动者的比例。鼓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线劳动者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标准和办法,选拔出各级各类一线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鼓励其在一线岗位建功立业和带徒传承技艺。
完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其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完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的实习、见习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
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坚持 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 原则,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严格落实就业准入法规和政策。规范清理影响职业院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加大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宣传和推荐。加强职业院校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改善创业环境,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职业教育的理念。加大现代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树立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美好未来的观念,促进形成 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 的社会氛围,激发年轻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涌现的优秀工人群体和 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薄名利、甘于奉献 的劳模精神。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规划宣传。组织动员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本规划的主要政策,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落实本规划,制定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实施单位和实施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企业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围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制度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督导评估。各地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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