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普通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鲁教财字〔2007〕18号、鲁财教〔2012〕88号以及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即可;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50%即可,另一项不做要求;无不及格科目。建议按照一学年成绩统一排名。
5.必须是被认定为本学年或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评选范围为同一专业,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优先。建议按照一学年成绩进行排名。
7.符合条件的,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评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吸烟等不良嗜好;
(三)延长修业年限;
(四)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不良贷款记录等;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六)评选委员会确立不得参评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院励志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
第八条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处,逾期做放弃处理。
第四章评 审
第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定为本学年或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励志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财务审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收回励志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