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条 校创管办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则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理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支持方式:优先匹配产学研基金;减免房屋租赁费等管理费用;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